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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泊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地,群众,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冀J**号小轿车,沿海天线(33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海天线148KM+200M处时,与相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冀J**、冀J**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对韩某某血液进行检测,从其血液中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5.16mg/100ml。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了事故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泊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志强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泊头市**镇**村**号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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