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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6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冀B*****号小型面包车沿玉田县香小线由北向南行驶,在行驶至香小线石臼窝镇长沿村东路段时,遇王某某驾驶冀B*****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杨某某、王某某受伤。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3.0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娟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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