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罗某,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20*********,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1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在乌江明珠楼下波波超市内,假意购买香烟,趁老板胡大惠不注意时,在超市烟柜中盗窃一包古田牌香烟。
2020年9月19日7时许,罗某从团结街道二桥乘坐杨某某的士车到民族风情街,将杨某某放在中控台处的钱包盗走,包内有银手镯一只、人民币一百余元。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杨某某被盗的银手镯价值253元人民币。
2020年9月20日7时许,罗某在团结街道乌江明珠楼下黎记老米粉店内购买早餐时,将黎某某放在柜台上的手机盗走。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754元人民币。
2020年9月21日,罗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黎某某、杨某某、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扣押、指认、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0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兴华
检察官助理 田川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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