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1〕249号
被告人楼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宁波市杭州湾新区**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许杰,山东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四川省富顺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张仕训,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楼某某、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楼某某、刘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同年10月16日,被告人楼某某在慈溪市新浦镇高桥村樟新路120号其经营的足浴店内,容留严某某、杜某某等人,以“口交”、性交等方式进行卖淫活动,并雇佣被告人刘某某在店内负责接待嫖客、收银、打扫卫生等工作,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8万余元。经查证,同年10月15日晚,二被告人容留严某某向杨某甲卖淫一次,容留杜某某向杨某乙卖淫一次;次日凌晨,二被告人容留严某某向冯某某、丁某某各卖淫一次,容留杜某某向方某某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到案后,被告人楼某某、刘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3.证人严某某、杜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冯某某、丁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楼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楼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许杰提出了被告人楼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合理意见。辩护人张仕训提出了被告人刘某某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减轻处罚的合理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某、刘某某共同容留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楼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楼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月刚
检察官助理:马璐琪
2021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楼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伍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