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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蒙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87********,瑶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外来务工人员,现住海南省定安县**镇,户籍所在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下午,当事人吕某某驾驶琼C4****牌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屯昌县**路由南往北行驶,17时50分途经至屯昌县**路段**米处,在实施向右侧变更车道进入加油站时,刮撞到右侧车道内由犯罪嫌疑人蒙某甲醉酒驾驶、蒙某乙乘坐的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两车损坏,蒙某甲、蒙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吕某某报警,犯罪嫌疑人蒙某甲在现场等候,后屯昌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进行调查。经抽取蒙某甲的血样送检,检测出蒙某甲血液中含有乙醇,浓度为172mg/100ml。经鉴定,蒙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经屯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吕某某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蒙某甲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蒙某乙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C4****轻型仓栅式货车1辆、无牌照两轮摩托车1辆;

2.书证:身份证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违法犯罪前科情况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存清单、发还清单、关于对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强制报废的情况说明等;

3.勘验、检查笔录:道理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图、示意图、 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检测报告等;

6.证人吕某某的证言;

7.被害人蒙某乙的陈述;

8.被告人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案发后在场等候交警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容

书 记 员:李庆琳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蒙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34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卷;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涉案车辆琼C4****轻型仓栅式货车1辆已经发还,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已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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