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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淳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淳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化检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军,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30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住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某某乡某某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淳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取保候审;经淳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从手机微信群里看到有人收购国槐树,就想起润镇收费站附近有不少国槐树(属于东北社村集体财产),自己就想偷挖几株卖掉。经与购买人联系,对方需要4株国槐树,张某某随即联系联系李某利、李某兵、李某杰、张某龙四人挖树,告诉他们自己买了4株国槐树在润镇收费站附近,当天下午张某某带着李某利、李某兵、李某杰、张某龙等人去挖树,到了晚上10点左右挖完后,张某某联系了王某、吕某某过来拉树装车,并由王某连夜将挖到的4株国槐树拉到西安附近卖掉,每株900元,共获利3600元。张某某分给四个挖树人没人100元,分给王某运输费用1000元,分给吕某某装树费用300元,自己留了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扣押清单、领条、无犯罪记录证明等;2、证人罗某某、李某利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村集体国槐树四棵,经鉴定价值4133.3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博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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