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4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楼,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执行逮捕。无犯罪前科。
傅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执行逮捕。无犯罪前科。
谢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村**号**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执行逮捕。无犯罪前科。
周某某,女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11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大道**村**公寓**号楼**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执行逮捕。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傅某某、谢某某、周某某等4人涉嫌聚众斗殴,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吴某某因感情纠纷,双方相约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东堤路飞达船舶配件店门前路段商谈分手一事,赵某某和吴某某都认为在商谈的时候会发生打架斗殴,于是赵某某纠集了被告人傅某某等四名男青年,赵某某安排傅某某等人在一旁守候,吩咐如被对方动手打伤,傅某某等四人帮忙殴打对方。被告人谢某某得知吴某某被欺负后,亦愿意帮吴某某与赵某某谈判,还纠集陈某某、洪某某,与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到案发地点,安排他们被对方动手打伤,就动手打对方。赵某某与吴某某在谈判的过程中发生争执,赵某某被对方打了一巴掌后,傅某某等人冲出来殴打对方,傅某某持伸缩棍殴打对方,谢某某纠集过来的男女青年和赵某某纠集过来的男青年相互打斗起来。经湛江市霞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归案后,四名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四名被告人的父母经协商已互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前科证明》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解协议书;
2、证人潘某某、吴某某、涂某某的证词;
3、被告人谢某某、周某某、赵某某及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5、鉴定意见:粤湛霞公(司)鉴(活)字(2020)132、133号《鉴定书》、粤湛霞公(司)鉴(活)字(2020)9号《鉴定书》、《不受理委托鉴定告知书》、粤湛公(司)鉴(DNA)字(2020)1901号《鉴定书》;
6、视频资料:现场案发经过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傅某某、谢某某、周某某参与斗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谢某某是双方的纠集者,是首要分子;傅某某、周某某是积极参与者,作用较次于首要分子;四名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属于因婚恋关系引发的偶发性犯罪,双方主观恶性较小,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双方家长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矛盾已化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赵某某用隐私视频威胁吴某某,赵某某有过错,酌情应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傅某某持伸缩棍参与斗殴,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静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四名被告人均被羁押在霞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