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州市,现住**镇**村**区**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被滦州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16时36分许,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喝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从高铁站沿着福州路往南驶回新城,在山深线滦州市境内90公里+1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滦州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应认定为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学辉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的处所河北省滦州市没**镇**村**区**号,电话号码:15027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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