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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李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澄城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曾用名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91980********,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号,系个体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澄城县城关镇西环*路**公司对面经营一家计生用品店,通过其微信(昵称:寻找停靠的心,微信号:wxid_rt6r0rfxo1****)多次从上线(未查明)(昵称:桃花坞保健品总经销,微信号:DMQ88**),(微信昵称:桃花坞,微信号:DMQ88**)的微信好友处以每粒1元的价格购进保健品蚁力神(食品批号:藏卫食准字(2009)第268号)二百粒,在其经营的计生用品店内销售,被告人李某将保健品蚁力神销售给受害人吴某一粒,共计六十元。经陕西***检测有限公司鉴定,从被告人李某处扣押的蚁力神保健品中检出非法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案发时从被告人李某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扣押各类保健品10余种,其中蚁力神11盒110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违反国家食品管理规定,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可能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保健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振民

                                              

                                               

2021年1月2日 

                                                     (院印)

附件:1.案卷两册; 

2.起诉书10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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