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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县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陈某某,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濮阳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豫J*****小型客车沿濮阳县城关镇濮上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龙碑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mg/100ml。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查获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提取表等;

2.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抽血视频、查获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濮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相赞

                                               检察官助理 闫舒畅                                               

2021年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濮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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