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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独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号码5227261970********,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独山县********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独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滥涉嫌伐林木案,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下旬,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位于独山县**镇**村**组“大坡”处的马尾松48株,得款5000余元。被告人砍伐林木蓄积共27.6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物证照片、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马尾松共48株,采伐林木蓄积共27.6立方米。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发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涉嫌滥伐林木罪,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缴纳了植被恢复费4860元。有认罪、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文渊

                     检察官助理 金胜海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于独山县**镇**村**组16号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公诉书15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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