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独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廖月健,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现住贵州省独山县**镇**路**号。曾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8月13日刑满释放;曾吸食毒品,于2018年7月31日被独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独山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月健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至6月30日期间,被告人廖月健在贵州省独山县百泉镇小上海小区、里周巷巷口、中医院门口、中心广场小区等地七次盗窃他人电瓶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30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廖月健在独山县百泉镇小上海小区停车场内,将被害人吴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黑色菲利普牌二轮电瓶车盗走,后将该电瓶车遗弃于京都国际小区。经鉴定,该电瓶车认定残值为人民币77.5元。
2.2020年6月5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廖月健在独山县百泉镇里周巷巷口,将被害人龙某停放在门口正在充电的一辆黑色小刀牌二轮电瓶车盗走。
3.2020年6月13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廖月健在独山县百泉镇中医院门口将被害人蒙某甲停放在停车位上的一辆白色绿源牌二轮电瓶车盗走,随后将车骑到百泉镇小河附近跟一名外号为“涛涛”的男子换取毒品海洛因吸食。
4.2020年6月15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廖月健在独山县百泉镇北门廉租房大门旁,将被害人蒙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棕色蒲公英牌二轮电瓶车盗走,随后用该电瓶车向“涛涛”换取毒品海洛因。
5.2020年6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廖月健在独山县百泉镇中心广场小区地下停车场内,将被害人韦某甲的一辆红色五羊牌二轮电瓶车盗走,随后用该电瓶车向“涛涛”换取毒品海洛因。经鉴定,该电瓶车认定残值为人民币166.5元。
6.2020年6月26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廖月健在独山县百泉镇中心广场小区内,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白灰色本野牌二轮电瓶车盗走,随后用该电瓶车向“涛涛”换取毒品海洛因。
7.2020年6月30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廖月健在独山县百泉镇中心广场小区地下停车场内,将被害人罗某某的一辆黑色小飞哥牌二轮电瓶车盗走,随后用该电瓶车向“涛涛”换取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物证提取笔录;2.证人韦某乙、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蒙某甲、蒙某乙、张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廖月健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独价鉴[2020]8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照片;7.视听资料:盗窃现场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月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月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电瓶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月健曾犯盗窃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该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月健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独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宗丹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 被告人廖月健现羁押于独山县看守所
随案移送公安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 随案移送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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