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5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农民,住广东省罗定市**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清早,被告人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李某某,行驶至罗定市**镇**村委**村路段时,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林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林某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124.03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开明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据目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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