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74********,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安徽芜湖市**区**镇**村委会**自然村**号。曾因违规放炮竹被治安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酒后驾驶粤******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芜湖市沈巷天和苑往黄山寺方向行驶,0时20分左右,当车行驶至江北产业集中区南港河路海亮中学路段处,发生车辆撞到路边路牙侧翻的道路交通事故。路人报警后,被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查获。现场对周某甲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0mg/100ml,随后抽取其血样。经化验鉴定:其乙醇含量为145.5mg/100ml,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材料、查获经过、人车合一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单、抽取血样登记表和照片、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网上查询记录、驾驶人和车辆信息、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证人胡某某、王某某、周某乙证言笔录。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2020】法毒鉴字第16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行驶,造成自己车辆侧翻的单方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还具有坦白和造成单方交通事故、受到过一次行政罚款处理法定从轻和酌定从重处罚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建议判处其一个月十五日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谭新龙
检察官助理 陈曲腾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处,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1册。
3.起诉书正副本8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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