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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住广东省英德市****村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01时许,被告人莫某某驾驶粤R6****号小型轿车沿英德市浈阳路自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城建时代海岸销售中心门口路段时,碰撞到路侧花基,后被公安机关到场抓获。经委托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莫某某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果为181.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酒醉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执行方式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昌永                                             

                                               

2020年11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莫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位于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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