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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湖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乡**村**路**号,现住在陕西省西安市**路**房。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陕U*****号小型轿车沿红光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因操作不当,与前方陕A*****号车发生追尾碰撞,致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后赶往现场进行勘察,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醇浓度为89.4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4.事故责任认定书;5.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诗媛

2021年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8;

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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