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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97********,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龙里县,住贵州省龙里县**镇岱林村长寨。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无刑事处罚前科。

本案由贵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17时许,王某某驾驶浙DB****号小型轿车,由贵定县盘江镇往贵定县昌明镇方向行驶,当日17时27分行驶至贵定县**道16公里加600米(小地名:昌明镇国际陆港门口)处时,所驾驶的车辆追尾王某丙驾驶的贵J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部,造成两车损坏以及被害人王某乙死亡、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因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贵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现场血迹等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胡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王某丙、王某戊的陈述:6.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莫兴霞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08310****,1377730****。

2.公安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宗壹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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