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晴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5年10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71995103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市**县**镇**村*组**号(现住址:贵州省晴隆县*******),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晴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晴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6日,被告人方某某驾驶渝D1A***号轻型普通货车,由**镇沿**线往**镇方向行驶途中,于同日17时43分,车辆行驶至晴隆县**镇**线69公里加400米(小地名:***)处与行人徐某某相撞,造成徐某某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和渝D1A***号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方仕明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方某某看见受害者受伤严重,借路人的电话拨打120急救,后随救护车与受害人家属一起到**镇***医院对受害人进行抢救;被告人方某某预支6万丧葬费给受害者家属;被告人某某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罗某某、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5.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案发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随车送受害人到医院进行抢救,具有自首情节,并预支六万丧葬费给受害者家属,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长林
检察官助理:刘玉玉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在晴隆县**镇****候审,联系电话:15824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1页;
3.起诉书正本3份,副本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行车记录仪光蝶一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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