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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寨**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秀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宁谷镇潘孟组,翻越被害人张某某家二楼阳台,进入被害人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905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从刘某某处查获现金人民币8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被西秀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智华

                              检察官助理  张 飘                                              

202118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西秀区康复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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