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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及户籍地:贵州省德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57,土家族,初中文化,铲车司机,现住贵州省德江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坪组2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0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盗窃案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一天,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贵DHW**8摩托车驶往德江县青龙街道石打头村方向,路过被害人文某某家门口时,看见文某某家人在锁门将钥匙放在窗子里面,陈某某等人走后,便盗用钥匙将门打开,在文某某家卧室皮箱内翻到戒指盒,将戒指盒里面的一枚金戒指盗走,在另一间卧室盗走人民币53元,后陈某某将所盗金戒指在德江县步行街一地摊上以1400元卖给黄金回收摊贩。8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贵DHW**8摩托车在德江县钱家乡曹家村乌家宅组,见被害人王某某家的二楼铝合金窗户未关,便爬梯翻窗进入王华芳家二楼,在卧室内的白色泡沫箱内盗得人民币2500元及银行卡一张,银行卡用白纸包住,纸上写着银行卡密码。当日17时许,陈俊用盗得的银行卡在德江县人民法院旁边的ATM取款机上取走卡内100元人民币。

案发后,陈俊退赔被害人文某某3553元人民币,退还被害人王某某25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某某人员信息表、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条、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文某某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银行卡明细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志伟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德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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