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6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凯里市**路**号**栋**单元**号,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于2016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8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6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住岑巩县**镇**村**组,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8月24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12月5日被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8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曾用名金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贵州省凯里市**路**号**栋,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8月19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于2012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8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金某某等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金某某以何某乙在租住的房屋内布置法坦假扮算命大师,何某甲、金某某一人假装到街面找被害人女性老人问何某乙假扮的算命大师住所,另一人假意带路,随后邀请被害人一同前往何某乙处算命,何某甲或金某某请何某乙算命后,谎称算得准,并支付现金几千元或微信假付款给何某乙要其打整,骗取被害人算命。被害人算命时何某乙则谎称被害人或其家人有灾难需要“打整”骗取被害人财物,被害人如未带钱时,何某甲、金某某便假装借钱给被害人垫付,用手机微信假装替被害人支付给何某乙,事后便向被害人收取借款。2020年7月1日三人到石阡县骗取方某某人民币3600元、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100元;2020年7月6日三人到思南县骗取寇某某人民币4800元、7月7日骗取秦某某人民币4600元、7月8日骗取秦某乙人民币1200元;2020年7月8日三人到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骗取冉某某人民币4800元、骗取代某某人民币2400元。何某甲、何某乙、金某某三人共计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2500元。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金某某被思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通知其亲属代为退赃,被骗赃款已由思南县公安局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衣服、作法的剑、罗盘、佛、符、铃铛、令牌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全国违法犯罪资源库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罪犯档案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笔录及照片、建行交易明细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涂某某、张某某等六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冠某某、秦某甲、秦某乙等七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何某甲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照片、何某乙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照片、金某某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照片 、杨某某等房东的辨认笔录、寇某某等被害人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八张光盘,银行监控视频、相关天网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金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金某某三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作用相当,缺一不可,所得财物平分,均为主犯,诈骗老年人,依法酌定从严惩处;被告人何某甲因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乙、金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赃款已全部赔偿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金某某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紫光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现羁押于思南县看守所,被
告人金某某羁押于万山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四册、光盘八张、刑事判决书二份、释放
证明书一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作案工具清单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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