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72********,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沿河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沿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夏天,田某某带上王某某身份证及信用社存折帮其代办业务,因该业务没有办成,田某某仅归还王某某身份证,便将存折本放在自己家中。2020年6月3日中午,田某某到后坪信用社查询,经查询自己账户上没有钱。接着又拿王某某的信用社存折本出来查询余额,并成功“投”中了六个零的密码,取走王某某信用社存折本上一万五千元,期间一直未将所取款项归还王某某,而是用于个人消费,直至被抓获,民警在田某某身上查获赃款一万四千九百四十七元(已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人身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不适用缓刑,并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勇
检察官助理 李群霞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沿河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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