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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88********,布依族,高职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贵州罗甸县**镇**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其住所。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晚19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平塘县通州镇冉某某家吃饭喝酒,酒后石某某驾驶(持有C1E驾驶证)贵J****1小型轿车从平塘县通州收费站驶上平罗高速往罗甸方向行驶。20时27分许,当石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惠罗高速82公里200米(罗甸收费站)处时被黔南州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四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询问,石某某承认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99mg/100ml,随后将石某某带至罗甸县中医医院抽取血样送至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123.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担保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被告人照片、被告人基本信息查询结果、被告人人员核查情况、被告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石某某到案情况说明、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保存及移交记录、鉴定聘请书、鉴定委托书、鉴定受理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冉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贵中一司鉴【2019】毒鉴字第6014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依法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 红

检察官助理卢龙江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8512****;保证人联系电话:1858513****。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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