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宁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小名小亚超,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现住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街道**队**门**宿舍。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2月2日移送关岭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关岭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位于关岭自治县**乡**村**组小地名**处自家荒地中干农活时,因其撸地烧杂草,不慎引发山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115.9亩,其中耕地10.9亩,林地105亩;林地部分特殊灌木林地69.8亩,未成林造林地35.2亩。发生火灾后,陈某甲主动报告并积极参加扑救,事后对火烧地块进行了补植复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通话记录截图及照片、查询对比记录及查询图片、生态司法修复补偿(补植林木)验收意见及照片、收款收据等书证;2.证人杜某甲、杜某乙、赵某某、兰某某、陈某丙、黄某甲、黄某乙、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书、外业照片、检测小班图;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撸地时烧杂草,不慎引发山火,火灾过火面积为115.9亩,涉及林地面积105亩,涉及耕地面积10.9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有如下量刑情节:已对被烧毁林地进行补植复绿,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1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贺星
检察官助理 周婷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街道**队**门**宿舍,联系电话1898530****。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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