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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罗某艺,曾用名罗男性,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5******,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三塘镇****组。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2日,被告人罗某艺驾驶贵AM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花安高速由花溪燕楼往长顺县广顺方向行驶,20时58分许,其行驶至花安高速26公里00米(长顺县境内,小地名:广顺东收费站)被长顺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8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长顺县人民医院提取其血样,并低温存放至黔南州公安交管局高速四大队物证室保存。后于2020年4月13日将该血样送往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艺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4.27mg/100m。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户籍信息及照片、查获经过、查获现场及抽取血样照片、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证人熊某甲、熊某乙、罗某明的证言;被告人罗某艺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罗某艺指认吃饭喝酒现场笔录、查获现场照片及吸气检测过程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花安高速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连生

                                               检察官助理 徐珊珊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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