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瞿某某(曾用名瞿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96********,侗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09日,被告人瞿某某酒后驾驶贵H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城关五开中路由西门桥往纯银家园方向行驶,01时46分许,当车辆行驶至**路**米处(小地名:汽车站对面纯银家园路口)路段时,被黎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大于100mg/100ml,后被带至黎平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瞿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77.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瞿某某认罪认罚,并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世永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8785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