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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7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礼仪街道****200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8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8月29日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2月7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9年3月4日因盗窃罪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韩**、王**(另案处理)3人盗窃案,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3晚上,被告人罗**伙同王**、韩**窜至遵义市新蒲新区新中街道办事处湘江集镇,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张**停放在自家门口价值为4158元的小刀牌电动二轮摩托车盗走。

2、2020年4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罗**独自一人窜至遵义市新蒲新区礼仪街道办事处美的城一期小区,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黄**停放在遵义市新蒲新区礼仪街道办事处美的城一期4栋负二楼电梯口处的价值人民币为1350元的新日牌电动二轮摩托车盗走。

3、2020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罗**独自一人窜至遵义市新蒲新区一号还房小区六角井地下停车场,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王**停放在遵义市新蒲新区一号还房小区六角井地下室停车场处的价值人民币为1450元的台富牌电动二轮摩托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2.被害人证言:被害人张**、黄**、王**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的供述和辩解,同案韩**、王**(另案处理)供述;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5.电动二辆摩托车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荣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小华、孙再文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罗**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十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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