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万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69********,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村**组**号,2018年7月19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罚款10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8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68********,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现住贵州省铜仁碧江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2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二人与朋友在万山区**街一酒吧饮酒,后杨某某觉得无聊便坚持要求张某某开车送其回家,后张某某驾驶贵DA****号小型轿车载着杨某某由万山区谢桥老收费站往碧江区方向行驶至天鲇线113公里+500米(小地名:谢桥老收费站)路段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试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83mg/100mL。
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血液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23.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保险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证明等;2.证人田某某、杨某某的证词;3.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查获照片、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张某某已饮酒仍叫张某某驾车送其回家,被告人张某某已饮酒仍按照杨某某的要求搭载杨某某并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3.84mg/100mL,该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张某某、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酒后驾驶被行政处罚,依法可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均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该二人从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二人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庆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张某某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村**组**号,电话:1512160****;杨某某现住铜仁碧江区兴市桥16号2楼,电话:15108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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