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詹某(曾用名詹某)男,1993年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9301******,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办事处**村**组**号,现住铜仁市碧江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栋负*楼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5月22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晚上,被告人詹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其女朋友石某某的浙C*9*M*号小型轿车,从铜仁市碧江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栋经铜仁市第一人民医院到桐达山韵。被告人詹某后又驾驶浙C*9*M*号小型轿车从桐达山韵沿原路返回****小区**栋其住处。当晚,石某某误认为车被别人开走了,于是报警。23时38分,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文昌派出所处警民警通知詹某到派出所了解情况时,发现詹某酒后驾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8mg/100mL。次日1时38分许,将詹某带至铜仁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20年4月22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詹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9.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对指控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被告人詹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昌学
检察官助理 沈建英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詹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九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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