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印台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202196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运输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住铜川市印台区王石凹**小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铜川市虹桥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虹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于2021年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2月4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铜川市**有限公司经营者闫某某存在经济纠纷。2020年11月5日,刘某某驾车前往**公司找闫某某索要欠款,因闫某某不在公司,看门人员未开门,刘某某便持短撬杠翻墙进入**公司院内,将院内停放的两辆三轮车方向盘、油箱等部位砸坏,后进入**公司厨房、办公室、磅房、休息室等地,将该公司的TY-CS3000D碳硅硫分析仪、TY-DRL1型电弧炉、电子天平(高精度测量仪)、TCL:142F19FBE电视机、三星LS27D750电脑显示器、三星S24A350H(24寸)显示器、VIEWSONICVA721显示器、先科电暖气TG-200、SH-T雅星台式饮水机、P2206NW打印机、仙鹤CQ-61P远红外线理疗仪、YOKO(XPB95-8006S)双桶洗衣机、雅兰仕Q8音响、罗技logitech三色背光板+s1魔蝎电脑键盘、TCL电热水器、三鼎A-30L/3KW开水器、JW-1000小太阳取暖器(2台)、科朗顿负离子净化器、佰嘉净立式饮水机、长虹HG236电饼铛、XK3190-A9-60吨电子磅表头(磅显示器)、高精度全自动交流稳压器SYC-300YA、好利达对讲机(2部)、小烧水器、狼技键盘、HCD133TSD电话物品砸毁,离开现场时,将**公司一扇大门拆掉扔进旁边沟内。
2021年1月12日,经铜川市王益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铜王发改发【2019】9号):TY-CS3000D碳硅硫分析仪、TY-DRL1型电弧炉、电子天平(高精度测量仪)、TCL:142F19FBE电视机、三星LS27D750电脑显示器、三星S24A350H(24寸)显示器、VIEWSONICVA721显示器、先科电暖气TG-200、SH-T雅星台式饮水机、P2206NW打印机、仙鹤CQ-61P远红外线理疗仪、YOKO(XPB95-8006S)双桶洗衣机、雅兰仕Q8音响、罗技logitech三色背光板+s1魔蝎电脑键盘、TCL电热水器、三鼎A-30L/3KW开水器、JW-1000小太阳取暖器(2台)的总价格为14679元。
另因**公司法人代表梁某甲(闫某某、梁某乙之子)无法提供时风农用三轮柴油机动车(2辆)、科朗顿负离子净化器、佰嘉净立式饮水机、长虹HG236电饼铛、HK3190-A9-60吨电子磅表头(磅显示器)、高精度全自动交流稳压器SYC-300YA、好利达对讲机(2部)、小烧水器、狼技键盘、HCD133TSD电话购买的有效票据凭证,故无法对上述物品的价格进行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出于泄愤砸毁**有限公司财物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之前因行政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闫建中
检察官助理 孙哲哲
2021年3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铜川市印台区王石凹**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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