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湖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8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镇**村**号,现住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区。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28日01时24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陕A*****号黄色“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沿西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翼酒店对面处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醇浓度为118.92mg/100ml,系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4.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诗媛
2021年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2;
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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