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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边检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万*,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市人,户籍所在地**市**区**坡**号,现租房居住陕西省**市**区**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121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12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靖边县公安局于20201231日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25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7月中旬,被告人万*因急需要钱,联系了网吧卫生间贷款小广告上的电话,在西安市吉祥村的三道巷口向两名男子(身份不详)提供一张农业银行卡。几天后对方给万*打电话说贷不了款,提议万*以每张700元的价格给他们公司老板办三张银行卡走账,要求开通U盾、复印身份证复印件、并且给了万*一张手机卡,要求把手机号绑在银行卡上;万*在明知他人可能将银行卡用于犯罪活动的情形下,第二天按照对方的要求分别在招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办理了三张银行卡,之后在之前的见面地点将三张银行卡、U盾、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卡和密码给了对方,对方给了万*2100元现金。经查万*售卖的中国银行卡(6217853600054020507)资金流入共计795108元,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80218954687073)资金流入共计1191146.52元,招商银行卡(6214832952069511)资金流入共计912875元,三张银行卡资金流入共计2899129.52元。通过电信诈骗平台查询上述银行卡,有全国多地公安机关的查询止付冻结记录,均为电信诈骗资金。

2020930日,陕西省靖边县化建二公司的工作人员辛*为申请贷款,向万*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17853600054020507)转账共计4万元;其他地方受害人有25人,分别是姚**向万*转账1.9456万元、李*甲转账15万元、黄*甲1万元、旦**0.8408万元、罗**1万、贾**1.3万元、刘*甲0.6万元、蓝*0.3万元、何*1.5万元、吴**1.5998万元、袁*1万元、周**2万元、姜**8千元、李*乙9千元、陈*甲899元、程*0.97万元、冯**1.2万元、梁**3万元、岑**0.3万元、营**0.35万元、刘*乙0.3万元、殷**6.6819万元、陈*乙0.0799万元、黄*乙1.43万元、李*丙1.5万元,共计45.687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3、被害人陈述;4、辨认、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1225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万*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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