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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住广东省雷州市********房,无刑事前科,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蓝某某无证驾驶粤G0**小型轿车沿207国道从雷州市龙门镇方向往雷州市雷城方向行驶。至当日23时04分许,其行驶至207国道4123KM 820M路段处时,由于操作不当,碰撞到由被害人邓某某驾驶停泊在道路旁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和由林某某驾驶停泊在道路旁卸货的粤G***重型厢式货车,造成邓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林某某受伤及粤G***小型轿车、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粤G***重型厢式货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蓝某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经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蓝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林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邓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说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邓某某住院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林某某、符某某、符某甲、叶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DNA检测鉴定文书、车辆检测意见书、血液鉴定文书、死因鉴定文书等;5.现场勘查、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光华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蓝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肆册,检察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有关涉案款物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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