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陵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李某,女性,1986年10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镇**村,住该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黄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左右,被告人李某购置全自动麻将机放置于黄陵县**镇**村**组自己家中,后于2020年5月份左右至同年8月25日期间先后招揽、组织参赌人员郭某某、史某某等二十人在其家中用全自动麻将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在参赌人员赌博过程中李某按规定从参赌人员赌资中抽头渔利,累计非法获利约一万元。李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已主动上缴全部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认罪认罚具结书、扣押清单、非法所得缴纳票据、取保候审决定书、起诉意见书、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史某某、库某、许某某、薛某、张某立、柏某、张某政、徐某某、杨某某、陶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李某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招揽参赌人员,组织赌博活动,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廉 周
检察官助理:杜海涛
2021年2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住黄陵县**镇**村,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