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6********,汉族,小学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所地凉州区**镇**村**组**号,现住所地凉州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后被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99********,汉族,小学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所地古浪县**镇**村**组**号,现住所地天祝藏族自治县**乡**村**组**号。2020年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甘*****号轻型普通货车与被告人张某某至天祝县**镇**沟口,步行至沟内朱某某羊圈,盗得被害人朱某某羊圈内羯羊一只,后因被当地牧民发现追赶遂将盗窃的羊只丢弃于凉州区**镇**队水渠内。案发后,被盗羯羊已发还被害人朱某某。经天祝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羯羊价值2152元。
2018年春,被告人李某某在天祝县**镇**草原,将被害人朱某某放养的三只大羊和一只羊羔赶进自家羊群,后重新喷涂自家羊群标识涂料,并于2018年8月将盗窃的羊羔以800元人民币价格变卖。案发后,被盗三只大羊已发还被害人朱某某。经天祝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三只大羊价值3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罗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案发后被盗羊只大部分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至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至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照萍
检察官助理:陆国德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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