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司宿舍**。2014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6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20年10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10月3日凌晨2时在**广场**酒吧门口盗窃一辆大运牌红色男装摩托车(折值人民币2275元);于2020年10月5日凌晨2时在万达华府D区门口盗窃一辆太阳牌红色男装摩托车(折值人民币2740元)。
被告人罗某某实施盗窃2次,盗得财物共计折值人民币50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等书证;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宋某某、覃某某的陈述;4、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浩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梅州市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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