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镇**街**号,住原籍。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1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17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梅州城区先后五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如下:
1、2020年9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梅州市梅江区**路**花园**栋楼下,盗得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白色台邦牌两轮电瓶车(折值人民币1433元)。
2、2020年9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梅江区**路**小区楼下**超市,使用剪钳将玻璃门上的软锁剪掉后进入店内,盗得(法国)雷伯斯VSOP白兰地、(英国)黑牌威士忌、(法国)拿破仑爵士VSOP白兰地等洋酒6瓶,以及香烟1906硬红双喜 4条、南京炫赫门4包、荷花牌细支5包、黄山红方印细支6包、黄山红方印9包、好日子2包、1906硬红双喜 12包。
3、2020年9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梅州市梅江区**路**商城**栋**号门店(**置业)使用剪钳将该店铺的挂锁剪掉,推开玻璃门进入店内,盗得联想牌台式电脑1台、红酒1瓶。
4、2020年9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梅州市梅江区**路“**百货”店铺利用店门口的凳子,踩在凳子上用手将监控摄像头移开,使用剪钳剪掉卷闸门上的挂锁,因无法拉开卷闸门,未能进入店内盗窃财物后离开。
5、2020年9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梅州市梅江区**路“**商店”使用剪钳将挂锁剪掉,打开铁门后进入店内盗得香烟青五叶神1条、硬盒红五叶神1条、软装双喜好日子1条、软灰七匹狼1条、硬红五叶神6包、硬红双喜1906香烟 20包,以及酒类剑南迎宾酒3瓶、陈年杜康酒1瓶。
案发后,白色台邦牌两轮电瓶车、联想牌台式电脑及红双喜1906香烟软盒8包、硬盒12包、红五叶神香烟6包、好日子香烟2包、黄山牌香烟15包、荷花牌香烟5包、南京牌香烟4包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李某某、黄某某、丘某某、洪某某的陈述;3、证人荣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云天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梅州市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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