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一部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号,现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17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九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0119**********,汉族,初中文化,经营“江**号”运输船,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18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九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九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钟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中上旬,被告人许某某伙同曹某某(另案处理)事先联系“江**号”运力船船主钟某某装运盗采江砂,钟某某明知许某某等人盗采江砂,仍然同意帮助许某某等人装运江砂以从中赚取运费。2017年12月19日深夜,被告人钟某某按照被告人许某某安排,驾驶“江**号”运力船到达长江湖口段**水域,并通过高频电台联系孙某某(已判刑)等人驾驶“昌**号”吸砂泵船,之后“昌**号”吸砂泵船到达该水域进行盗采江砂作业,并将盗采江砂过驳到“江**号”运力船上。2017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及水上执法机关在该水域现场查获正在作业的的“昌**号”吸砂泵船及“江**号”运力船。“江**号”运力船上装载的盗采江砂经称重,共计4606.15吨,经鉴定价格38元每吨,价值17503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盗采江砂的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手机微信截图照片,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过磅单,情况说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个人信息等书证;3.证人朱某某、孙某某、时某某、陶某某、汪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许某某、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物价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钟某某非法盗采长江江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涉案行为,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琴

代理检察员:黄秀川

(院印)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钟某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