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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上党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乡**村。2019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1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长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董某某以帮助学员办理驾驶证为由找到长治市上党区**驾校的教练杜某某,董某某向杜某某谎称自己认识平遥驾校的校长可以买上驾驶证并通过自己的微信号冒充“平遥驾校校长”骗取杜某某信任。后杜某某介绍购买驾驶证的郭某某、李强等共二十人并将办证钱款共计129724元转给董某某。2018年10月份,董某某以同样方式骗取赵某某17600元。

综上,被告人董某某诈骗他人钱款共计1473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郭某某、杨某某等的陈述;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学亮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治市上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光盘五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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