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洱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马寅超(小名“马超”),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301963********,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家住洱源县**镇**村委**组**号。因赌博,分别于2019年5月26日、10月11日被洱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7月12日被洱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后于2014年1月15日经大理州中院裁定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5年8月15日止。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洱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洱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寅超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寅超分别在2019年12月初和2020年1月购买了二台电动麻将机,放置于自己家中一楼和三楼的房间中。2019年12月底,马寅超开始多次组织初某某、李某某等19名参赌人员至家中以打麻将“干瞪眼”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博开始前参赌人员根据所打麻将的大小不同以现金或者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马寅超买底,在赌博过程中马寅超进行抽水,每桌麻将抽水的金额在100元至600元之间,同时马寅超向参赌人员提供赌具、场地、茶水、烟或者供饭等。至2020年2月19日22时30分许,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等书证;3.证人初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寅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寅超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以打麻将“干瞪眼”的方式在家中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马寅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到案后,马寅超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洱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华花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8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