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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3199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交口县**镇**村,现住交口县**镇**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交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交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晋M****E号小型轿车沿桃临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桃临线5km+95m处弯道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张某某驾驶的闽A****W号车(车内乘坐贾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张某某、贾某某三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一起伤人道路交通事故。后办案民警将李某某带至交口县宏康医院急诊室抽血化验,经山西省交口司法鉴定中心晋交司鉴[2019]醇鉴字第201号鉴定意见:从李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10.87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和回执、吸毒检测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酒精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前科劣迹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侯某甲、侯某乙、宋某某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贾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山西省交口司法鉴定中心晋交司鉴[2019]醇鉴字第2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明

                                  检察官助理:张涛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交口县桃红坡镇。

2.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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