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19〕318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户籍地福建省**市**市**镇**西村, 住福建省**市**区****02。被告人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仓管员,出生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县**镇**村**组**号附*号,住福建省厦门市**区**镇**村**社。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区**牌坊*巷。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8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户籍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乡**村一组**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区****巷。被告人肖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王某某、卢某某、肖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重新报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卢某某受雇于他人从事招募购买他人注册企业信息及对公银行账号,提供给诈骗犯罪上线使用。2019年5月份,被告人卢某某自网络联系被告人肖某,要求肖某注册3家公司(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并办理对公银行账户提供给其,肖某从中获利800元。
2019年5、6月份,被告人翁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受雇于他人提供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及银行卡,用于**国际诈骗犯罪上线实施诈骗扫码收款转账,并获取佣金。
2019年6月份,被害人盛*在蚌埠市禹会区**家中通过微信结识陌生好友。2019年6月18日至7月18日,盛*被对方以在**国际开户投资可赚取彩金为由,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扫码等方式骗取共计人民币11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肖某提供的广州**有限公司和广州**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先后帮助收款人民币199600元。被告人王某某支付宝、微信、银行卡帮助收款人民币3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银行资料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盛*的陈述;
3.被告人翁某某、王某某、卢某某、肖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王某某、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王某某、卢某某、肖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数额巨大,其四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四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王某某、卢某某、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翁某某、王某某、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燕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王某某、卢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被告人肖某现羁押于蚌埠市女子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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