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振检公诉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822001******,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大堡镇*村**组**号,现住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集贤***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日由丹东市公安局边境经济合作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边境经济合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12月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我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4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9月,被告人周某某在丹东市合作区学子源大药房、学子源小区、振兴区坝岗路龙疆宾馆等地五次盗窃他人财物,共盗取人民币3910元和手机一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在丹东市合作区学*大药房内,窃取收银台内人民币450元。
2019年5月末,被告人周某某在丹东市合作区*火锅店,窃取该店老板辛非手包内人民币200元。
2019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在丹东市合作区*锅店,窃取该店老板辛某某手包内人民币800元。
2019年8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丹东市合作区学子园小区*室。其谎称业主欺骗开锁工将106室打开,周某某进到106室后,窃取了黑色金立牌手机一部和人民币216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40元。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振兴区坝岗路龙疆宾馆内,窃取该宾馆前台抽屉内人民币300元。
2019年8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沈阳市沈河区一公寓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有利
代理检察员:屈和彤
(院印)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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