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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枣庄市市中区永安镇**村**号。 2020年2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因其对象李某与秦某相好,在枣庄市市中区安侨东城国际小区西门门口,持铁棍对受害人秦某实施殴打,致秦某头部、身体、左膝多处受伤。经鉴定,秦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秦某陈述,证人李某证言,伤情鉴定书,及其它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传辉

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

2、案卷两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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