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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检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镇**委**组,现住吉林省磐石市**镇**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石淑云,吉林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镇**委**组, 住吉林省磐石市**镇**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3年5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镇**村**屯,现住吉林省磐石市**镇**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卢旭岩,吉林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某某,曾用名吕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小区9-1-7号,现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小区8-2-602。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兴会,吉林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陈某某、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在吉林省永吉县岔路河镇昱丰大市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魏某某以破财免灾“立堂口”、“破关”、“出马”等封建迷信活动骗取曹某某等人钱财,被害人曹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累计向被告人魏某某、杨某某转账人民币35,996.69元。

2018年2月下旬,在永吉县**镇**大市场杨某某租中的门市房内,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伙同杨某某、魏某某,以封建迷信方式给被害人曹某某看“邪病”,谎称帮助 “破关”、“出马”等方式骗取曹某某人民币9900元。赃款被杨某某、陈某某、吕某某平分。

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在永吉县**镇,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魏某某以破财免灾“立堂口”、“破关”、“出马”等封建迷信活动骗取被害人乔某某钱财人民币4,000.00元。

杨某某、魏某某、陈某某、吕某某均 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户籍信息证明、抓捕经过、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做案时使用的手机转账记录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手机微信截屏照片、银行转帐信息、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长春虹桥医院超生波检查单。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乔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陈某某、吕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陈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魏某某、陈某某、吕某某以封建迷信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00元;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00元;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妍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魏某某、吕某某现羁押于吉林省永吉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吉林省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5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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