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公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号,现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大甸子镇小椴木冲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当铁岭县….+780米路口处时,未确保安全行驶,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尚未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受伤,事故发生后, 双方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后因…报警,于2019年06月09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酒后驾驶辽M43160号小型普通客车返回事故现场。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88.13mg/100m1。后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声明等书证;证人袁忠友、杜宪容、康庆英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希海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院印)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取保候审的处所:辽宁省..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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