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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洪某某,绰号瘦子,男,197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70********,汉族,文盲户籍及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东乡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至2019年12月27日每天上午,被告人洪某某在东乡区***镇***路**、火车站****附近的空地、东乡区***宾馆公厕附近等地提供赌具(牌九),供吴某某、乐某甲、陈某甲、邓某某、乐某乙、陈某乙、占某某、万某某等人抽庄赌博,从中抽水获利,每天能获利三佰至伍佰元不等,抽头盈利共计约叁万元,该赌场内参赌人员每次约十至二十名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供述5、赌场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3万元左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某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东乡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含检察卷一卷、证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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