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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3年**月**出生于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83********,汉族,文盲,无业,住鹰潭市余江区**埠**********队**号附**。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5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8年**月**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抚州市东乡区**乡**村**组*号。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魏某某窜至抚州市东乡区、金溪县、进贤县等地,采用撬门、攀爬等方式多次入户盗窃现金、手机、黄金吊坠、飞天茅台酒等钱财。经抚州市东乡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手机vivoY55价值人民币257.6元、手机oppoA57价值人民币350.1元、手机vivoZ3i价值人民1133.3元、香烟5包价值275元、手机oppoA5价值人民币631元、六瓶伊力王酒价值3060元、三七粉四斤价值2600元、一瓶飞天茅台酒价值1300元、中华香烟价值130元、芙蓉王香烟价值175元、黄金吊坠价价值11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辨认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夏某某、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魏某某窜至抚州市东乡区、金溪县、进贤县等地,采用撬门、攀爬等方式多次入户盗窃现金、手机、黄金吊坠、飞天茅台酒等财物,合计总价值35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危定安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抚州市东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内含证人名单)共肆册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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