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检二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5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住运城市河津市**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万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万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住南昌市南昌县**乡**商店,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万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万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住市赫章县**镇**社区**栋**单元**号,因犯非法经营罪,2019年7月5日被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万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万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万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殷某某、徐某某等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9年8月,被告人谢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其使用的多个微信(微信帐号为q****2、m****8、x****8、Z****Z、a****1、g****8大量发布销售卷烟信息、联系下线购买卷烟人员,将需要购买卷烟人员的购烟信息(包括购买卷烟品牌、数量,购买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通过微信发给上线(给谢某某提供卷烟人员),由上线将卷烟通过快递或物流直接邮寄给购买卷烟人员。被告人谢某某共给上线转入烟款3213653.93元。被告人谢某某在上线给其价格的基础上,每条分别加价5元、10元、20元、30元不等进行销售,销售给殷某某268970元、徐某某194456元、张某某(另案处理)126560元、吴某某99255元、陈某某37725元、列某某59406.76元,销售给其余128人次合计1442122.52元,销售额共计2228495.28元。
2017年7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殷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微信账号Y****1与被告人谢某某联系购买卷烟共计268970元,其中部分用于自家办酒席、送礼使用,其余的加价销售给秦某某等5人,销售额共计101830元。
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微信账号x****0与被告人谢某某联系购买卷烟共计194456元(其中涉案的40000元已被赫章县人民法院认定判决),其中部分供自己家人使用,其余加价销售给代某某等23人,销售额共计595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电脑、硬盘等;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樊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殷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别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腾讯公司调取的微信转账及手机微信聊天。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殷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殷某某、徐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谢某某、殷某某、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殷某某、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芳红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殷某某现羁押于万荣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玖册,散页材料拾伍页。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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