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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万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万载县务工,家万载县三兴镇******。曾因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日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4月4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4月4日被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71990********,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万载县人,务工,家住万载县三兴镇**村**组。曾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4日被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退回万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万载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2日晚上7时许,曾某某与徐某、李某某吃完晚饭到三兴镇万全酒店找人,到了万全酒店门口,曾某某就看到朋友游某某也在那里,就上前与其打招呼,李某某以为曾某某与游某某在打架,上前帮曾某某的忙,殴打了游某某。曾某某后拉着游某某往三兴卫生院那边走去,与游某某解释刚才纯属误会,徐某也带着李某某跟过去与游某某讲和。游某某后打电话给朋友王某称刚被人殴打,王某接到电话后赶往三兴镇卫生院找游某某,与王某一同吃饭的梁某也赶了过去。李某某、徐某看到游某某叫了两个人,就到卫生院对面的一个饭店厨房去找菜刀,李某某的菜刀被店老板张某某夺去,徐某在饭店拿了一把菜刀别在背后。徐某和李某某又到了曾某某和游某某旁边,曾某某还在劝说游某某,在劝说的过程中徐某拉扯了梁某,梁某踢了徐某一脚,徐某就拿出菜刀朝梁某的左手手臂砍了一刀,经万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2、鉴定意见;3、证人张某某、曾某某、游某某的证人证言;4、受害人梁某的陈述;5、被告人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判决书;7、常住人口信息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李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 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李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二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另被告人徐某系累犯、李某某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志宇

(院印)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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